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执收部门: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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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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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规划建设局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中心规划区内) |
每平方米 |
30 |
省计委、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 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3)13号 吉府字(2004)154号 |
部队非营业性营房及军用设施、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免征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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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水处理费(中心城区及敦厚片区) 1、居民生活和行政事业单位 2、工业、经营、基建和特种行业 3、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 |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
0.20 0.30 0.10 |
赣计收费字[2002]72号 吉市价费字[2003]55号 吉市价费字(2006)9号 |
①“再就业优惠证”持有者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可免缴;城市低保对象凭相关证件可减半缴纳 ②市中心城区从2007年4月1日停征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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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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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市政设施管护处 (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沥青路面 2、水泥砼路面 3、彩色人行道板 4、广场砖人行道板 5、普通人行道板 6、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 7、土质人行道 8、路沿石 9、φ500以下下水道 10、φ600-800下水道 11、φ1000-1500下水道 12、单位排水管理涵 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①φ500以下 ②φ600-800 ③φ1000 ④φ1200-1500 13、方(圆)形检查井雨水井 |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米 处 处 处 处 座 |
410 340 210 430 108 64 45 96 1152 1456 3136 8000 15000 30000 50000 4249 |
省计委、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 省建设厅赣建城(2001)28号 |
①城市道路设置构筑物单个基础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②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内(含3年)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内的按本标准6倍收以,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以上4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本标准5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4年以上5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本标准4倍收取; ③横穿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按本标准1.5倍收费; ④挖掘水泥路面按整块面积计算收费; ⑤违章(含超面积部分)开挖、人为损坏市政设施按本标准加倍收费; ⑥挖掘及损坏景区道路设施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⑦挖掘单位自行修复并验收合格的不收此费。 |
市政设施管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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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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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雨水井 15、不锈钢扶手栏杆(柱) 16、砼扶手栏杆(柱) 17、钢管扶手栏杆(柱) 18、汉白玉等石材护栏 19、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 20、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 21、在人行天桥搭木结构便桥 22、改造人行道 23、石材路面 24、石材人行道 25、余土堆放 26、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 维护费 60吨以上 60吨以下 |
座 米 米 米 米 米·天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米·天 米·次 米·次 |
859 545 256 321 3320 1 2000 1500 80 769 550 10 0.2 0.1 |
省计委、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赣建城(200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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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1、按排放单位生产(营业)用水总量(自备水、矿井水)的50-60%计证 2、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50-60%计征 |
按当地工业、生产(营业)用水基本水价的20-30%计征 |
赣价费字[1993]第153号 赣财综字[1993]第167号 |
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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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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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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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 冠径在50厘米以下 冠径超过50厘米 4、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 一般竹类 窝径大于20厘米 5、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 6、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7、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死亡的 8、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 |
移植15元/窝,砍伐40元/窝 以冠径50厘米的为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15元/窝,砍伐的增加40元/窝。 移植10元/窝,砍伐30元/窝 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窝,砍伐的增加50元/窝 移植10元/平方米,铲除30元/平方米 按乔木标准的5倍计算 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赔偿 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按现行造价赔偿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79号) 吉市府发[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