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执收部门:规划建设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一、市规划建设局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中心规划区内)

每平方米

30

省计委、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3818

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313

吉府字(2004154

部队非营业性营房及军用设施、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免征配套费。

(二)污水处理费(中心城区及敦厚片区)

     1居民生活和行政事业单位

     2、工业、经营、基建和特种行业

3、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0.20

0.30

0.10

 

 

赣计收费字[2002]72

吉市价费字[2003]55

吉市价费字(20069

 

“再就业优惠证”持有者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可免缴;城市低保对象凭相关证件可减半缴纳

市中心城区从200741日停征污水处理费。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二、市市政设施管护处

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沥青路面

2、水泥砼路面

3、彩色人行道板

4、广场砖人行道板

5、普通人行道板

6、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

7、土质人行道

8、路沿石

9、φ500以下下水道

10、φ600-800下水道

11、φ1000-1500下水道

12、单位排水管理涵

    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①φ500以下

②φ600-800

③φ1000

④φ1200-1500

13、方(圆)形检查井雨水井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410

340

210

430

108

64

45

96

1152

1456

3136

 

 

8000

15000

30000

50000

4249

 

省计委、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3818

省建设厅赣建城(200128

①城市道路设置构筑物单个基础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②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内(含3年)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内的按本标准6倍收以,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以上4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本标准5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4年以上5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本标准4倍收取;

③横穿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按本标准1.5倍收费;

④挖掘水泥路面按整块面积计算收费;

⑤违章(含超面积部分)开挖、人为损坏市政设施按本标准加倍收费;

⑥挖掘及损坏景区道路设施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⑦挖掘单位自行修复并验收合格的不收此费。

 

 

 

 

市政设施管护处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14、雨水井

15、不锈钢扶手栏杆(柱)

16、砼扶手栏杆(柱)

17、钢管扶手栏杆(柱)

18、汉白玉等石材护栏

19、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

20、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

21、在人行天桥搭木结构便桥

22、改造人行道

23、石材路面

24、石材人行道

25、余土堆放

26、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

    维护费

    60吨以上

    60吨以下

米·天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米·天

 

 

米·次

米·次

859

545

256

321

3320

1

2000

1500

80

769

550

10

 

 

0.2

0.1

省计委、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3818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赣建城(200128

 

 

 

 

 

 

 

 

(四)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1、按排放单位生产(营业)用水总量(自备水、矿井水)的50-60%计证

2、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50-60%计征

    按当地工业、生产(营业)用水基本水价的20-30%计征

 

赣价费字[1993]153

赣财综字[1993]167

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

市政设施管护处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3、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

冠径在50厘米以下

   冠径超过50厘米

 

 

4、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

一般竹类

窝径大于20厘米

 

5、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

         6、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7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死亡的

8、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

 

移植15/窝,砍伐40/

以冠径50厘米的为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15/窝,砍伐的增加40/窝。

 

移植10/窝,砍伐30/

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窝,砍伐的增加50/

移植10/平方米,铲除30/平方米

按乔木标准的5倍计算

 

 

 

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赔偿

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按现行造价赔偿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79号)

吉市府发[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