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行为可能属于事故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呢?
事后问责即使是刑事追责,终归是一种“亡羊补牢”之策,效果不彰。
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化工(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但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仅发生在化工(危化品)行业,还有矿山、海洋石油、民航、铁路、电力等众多行业。
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事故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必不可少,否则取不到事故调查处理应有的震慑和警醒作用,更多人会前赴后继,不断上演监狱风云。
但追责容易,却无法挽回生命。无论追责再严厉,都无法免除已经发生的惨痛代价,总是不能承受生命之痛。无论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多么严厉的刑罚,对遇难人员及其家属来说意义不大,因为他们的伤痛绝不会因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抚平。
既然事后追责效果不彰,那我们就要改变思路,将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变,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也要前移追责关口,启动问责程序,变事后追责为事前追责。
一套完整、严密、完善、健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将为安全监管执法提供依据、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是依法治安的基础,从文件治国转向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如今,应急管理部明确表态,要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重典治乱,剑指“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痼疾,解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问题,以此来震慑和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违法行为,来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